宁波出台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对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昨天,宁波市教育局出台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原则上每年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不早于4月中旬,各幼儿园需在报名日期前,至少提前两周,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即园所等级星级)、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等。

全市全面实现幼儿园新生入园报名无纸化,新生报名统一进入宁波市幼儿园入园报名招生系统。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人民群众对“甬有善育”的美好期盼。各地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要做到逐年提升。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尚未达到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区县(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对于持证残疾儿童,幼儿园应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同时,鼓励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托班服务供给。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遵循“就近入园”原则。合理确定各幼儿园招生规模,原则上每所幼儿园在园儿童数不超过500名,区域内每所幼儿园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严禁存在幼儿园小班班额超过35人、中大班班额超过40人的现象。

此外,指导意见就招生过程中的优抚优待、阳光透明和加强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蒋炜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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