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吸烟专项整治行动

网吧里吸烟,老板和烟民将受处罚

我市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吸烟专项整治行动

衡阳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 伍施施 通讯员 王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4月13日下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城区一网吧张贴禁烟通告并开展突击检查,拉开了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吸烟专项整治行动的序幕。

当天,市文旅广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吸烟专项整治的通告》,今后,在网吧里可不能“吞云吐雾”了。

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最高可罚15000元

按照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履行控烟职责,包括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警示语和标识;配备禁烟劝导员,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设置吸烟广告;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吧吸烟不听劝阻,小心被“拉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劝导和制止。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吸烟的人员,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因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吸烟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上网人员名单。

吸烟人员如不听劝阻,并有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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