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聚焦:啥都没偷到,为何领来十年刑?

本文转自:青海日报

本报记者 于瑞荣


【资料图】

来自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的马甲本想靠盗窃获取不义不财,没成想“偷鸡不成蚀把米”,到头来,钱没有偷到反获刑十年半。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放

偷盗不成致人受伤

2020年6月7日凌晨,马甲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马乙临时搭建的帐篷内准备实施盗窃,被正在帐篷中睡觉的马乙发现,随即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马乙将马甲的外套撕扯掉落至帐篷内,二人持续厮打至帐篷外,后马甲害怕外套内的身份证暴露其身份,返回帐篷内抢夺外套,后将马乙撕扯倒地致马乙受伤。经鉴定,马乙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

一波三折维护法律权威

2020年11月,化隆县人民检察院以马甲涉嫌抢劫罪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法院审理后认定马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甲以自己无抢劫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检察员阅卷审查发现,马乙为翻盖房屋而临时搭建帐篷,帐篷内陈设有厨具、洗衣机、床铺等各类生活起居用品,马乙一家的生活均在该帐篷内进行,且该帐篷与外界相对隔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户”的规定,马甲进入马乙帐篷内实施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马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和“入户抢劫”,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入户抢劫”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一审公诉机关未指控其“入户抢劫”,一审法院亦未按“入户抢劫”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检察员发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的出庭意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生效后,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后海东市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近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经重新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法院认定马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马甲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海东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周晓婷提醒,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也可能发展成重罪,身陷囹圄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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