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成等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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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李某成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某成进入西安市肉类收购、加工行业。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李某成于2013年成立永成公司,从事肉制品、血豆腐的生产和销售。为了实行行业垄断,被告人李某成陆续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同行、欺凌商铺,对西安市血豆腐制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实施不法侵害。在逐步垄断西安市血豆腐市场后,被告人李某成压低牛血收购价格、抬高血豆腐销售价格,大肆牟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成等10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垄断血豆腐生产、销售市场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血豆腐制品行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9名被告人是该犯罪集团一定时期的固定成员,在被告人李某成的组织策划下,不同程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次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犯罪前后的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李某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又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涉案永成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马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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