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执法】城管“探长”破解群租房“案中案”

本文转自:上观

住宅小区许多隐性的违法行为往往不容易被发现和查处,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虹口区北外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起群租房牵出的“案中案”。

“拦腰”的客厅

昆明路X弄1号205室是一间三室二厅的房屋,面积130余平方米,有投诉反映该处存有疑似群租现象。经城管上门调查,房内共有五个单间分别出租,除原来三间卧室外,原餐厅被改造,客厅也被纵向分割,一部分用于走道,另外剩下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作为起居室居住着2人。客厅分割、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均已违规。

“整形”的厨房

在调查过程中,城管发现原本的厨房离奇“消失”,为此,通过查阅房屋图纸查出,厨房竟连同餐厅一起改为了起居室出租,原煤气管道被移至了北侧阳台,煤气灶台与洗衣机、洗手池放置在一起,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

“双违”的查处

由于该房屋属于二次租借情况,城管先是对二房东进行了约谈,她承认想在租赁的五年时间内将效益最大化,便产生了群租的念头,但明确表示自己在租借该房屋时厨卫设备就已安装阳台上,自己并未做过任何改动。在之后约谈房主时,他主动承认为了生活起居方便和整洁才将厨房间“移至”阳台,但屋内群租自己并不知晓。城管对上述两起违规行为分别进行教育批评,并责令二房东快速整改群租,责令房主对厨房原有面貌和功能予以恢复。

鉴于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窗口: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关键词: 探长 城管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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