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快讯!深圳:此“历史遗留”非彼“历史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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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2023年3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瞬间很多人询问笔者是不是深圳市版小产权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称“历史违建”)可以转正了。

就此,《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


(资料图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特区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在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四)已批准房改或者出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公共住房及相关配套商业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六)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或者部门持有的不动产,或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处理范围的不动产。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历史违建”不适用于该规定,即【与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衔接】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处理范围的不动产,不适用本规定

据此,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并无任何关系,大家可以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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