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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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帅薇通讯员王佳挣)日前,《邢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健康城市建设。

《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城市水面、绿地保持洁净美观;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集(农)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按规定管理,围挡规范等标准。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侵占街道现象;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洁净;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等标准。

《办法》明确,医院、学校、宾馆、车站、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集(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市政管网系统等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制防护设施。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无烟环境建设活动,积极创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倡导公民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积极主动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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