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出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该县制定出台了《吉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党政机关差旅费做到五个规范化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管理规范化。出差人员按出差区域不同、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2、住宿费管理规范化。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或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执行。省外限额标准,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按级别、分地区执行;省内限额标准,按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500元/人.天,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管理规范化。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包干使用,即省内市外100元/人.天、市内县外40元/人.天、市中心城区20元/人.天、县城区范围内出差不予补助、乡镇工作人员到本乡镇村组下乡15元/人.天;省外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公布标准执行。

4、市内交通费管理规范化。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包干使用,即省外和省会南昌80元/人.天、市内县外20元/人.天、市中心城区15元/人.天、乡镇工作人员到本乡镇村组下乡10元/人.天,县内其他出差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若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5、报销管理规范化。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据实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开支等必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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