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不观察 出事后悔迟

5月5日上午,东台市许富公路许河镇境内路段发生一起因倒车不慎而酿发的交通事故。

当天上午9时许,东台市富安交警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在许河镇元官村三组境内路段,有一辆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仲某(男,26岁,东台市东台镇兴房村十组)当天驾驶苏J903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富许公路元官村境内路段倒车时,疏于观察,操作失误,与后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0余元。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规定,是酿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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