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拟出台指导意见 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

湘潭在线3月31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邬雅琳)3月30日上午,湘潭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刘扬主持召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的指导意见(审议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审议稿)》)。市领导刘俊、周艳希参加。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关文件,增强湘潭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湘潭市结合实际,拟出台指导意见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前期,湘潭市组织了赴郴州学习调研和多次专题座谈,形成了《指导意见(审议稿)》,提交当天的会议审议。会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指导意见(审议稿)》明确了“县为主、乡组织、村主体”的工作原则,明确了中小型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以市县政府性资金为主且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受惠对象直接、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

刘扬指出,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政策上有支撑、外地有探索、现实有需求、干群有期盼,我们要提高站位,全局考虑,试点先行,有序铺开,严格监管,防范风险,抓出成效。他强调,必须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决不能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等红线。同时,要注意防控廉政风险、安全质量风险,强化指导和考核,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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