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霸王条款成为促进消费绊脚石

刚过去的这个“3·15”,消费领域的各种霸王条款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不少媒体援引日常中那些经典的案例和现象向消费者普法,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打折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本酒店停车场免费,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等等,并呼吁消费者在遇到这类纠纷时拿起法律武器,“向霸王条款说不”。

通常认为,霸王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提供方单方制定,用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同时又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规定。霸王条款不是法律术语,但却与合同订立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透过媒体列举的种种案例不难发现,日常中很多常见的霸王条款,追根溯源是由法律上的格式条款演变而来。然而,参照我国《合同法》,其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实际上并不是偏向提供者一方的。这体现在:首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其次,以欺诈等不合法方式,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这种条款无效;最后,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联系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同样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值得追问的是:既然法律层面已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早已对格式条款作出了明确限定,缘何在现实中总是被商家利用并逐渐演化成霸王条款的呢?根本上说,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广泛使用,主要是为了简化合同订立双方的缔约成本。关键在于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共识性预期的基础上的;然而现实中一些商家之所以能把格式条款变成了霸王条款,恰恰利用了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预期偏差。因此,相关部门既要鼓励消费者向霸王条款说“不”,更要从制度机制的设计上,进一步强化商家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增进信息对称的责任义务;不但要求合同提供方主动解释,更应该明确提供方尽责提醒的举证义务。

部分商家以格式条款之名行霸王条款之实,早非一朝一夕之事。一定程度上说,其已然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大顽疾。去年以来,有关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讨论越来越多,加快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成为新的政策导向和社会共识。具体到破除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不仅有消费市场提质扩容,有效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的要求,还有完善信用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要求。无论是站在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消费的角度,还是出于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角度,相关部门都应该倍增问题意识和责任感,拿出比以往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办法,治理好这一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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