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修订草案表示,对于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人,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以电话问候;对于成年子女啃老行为,老年人有权拒绝。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社区养老的具体形式,以及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修订草案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由于子女不在身边,近年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修订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多个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人为将老年夫妇分开,一人赡养一个老人。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此外,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对于啃老族,修订草案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要求,老年人有权拒绝。

  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比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关键词: 子女 成年 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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