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安全系列科普丨企业生产经营柴油,应在3月31日前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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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公告》,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 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通知,要求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企业,原则上应在3月31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的《公告》,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的通知对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许可资质进行了明确规范指引。通知指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若企业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原则上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2023年1月1日前已取得上述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柴油,但实际存在柴油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则需按申领相关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是否涉及柴油生产、储存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此外,实际存在生产、经营柴油行为的企业若存在使用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不符的柴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等情况,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做好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工作。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企业行政许可手续时,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涉及新增重大危险源的,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完善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要加强柴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督促和指导辖区有关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手续,对逾期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严格查处涉柴油非法违法行为。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通讯员:粤应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婷婷

关键词: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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