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明确规定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本文转自:央视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自5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共85条,包括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共对6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了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按照调整修改的具体方式,分为四类情况:

一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证券法的修改内容,对9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刑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内容,对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

二是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进一步织密追责法网。

三是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是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妨害清算案等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比如,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余年的积累,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质量均取得了长足发展进步,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实际发生数额已经远远高于原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刑事追诉没有实质影响。二是符合司法办案实际。《立案追诉标准(二)》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比如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增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非法获利”等标准,继续保持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适度提高和完善立案追诉标准,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体现中央“从严”的精神和要求。三是符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需要。过去由于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偏低,造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度不高,行政处罚独立适用的空间偏于不足。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能够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法规的治理效能。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予以行政处罚,不让违法分子逃脱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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