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0个月!自贡市首例毒品洗钱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本文转自:四川政法声音

2月28日上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洗钱案在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该案系自贡市首例毒品洗钱犯罪案件。

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罗成斌出庭支持公诉。本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共40余人旁听。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其女友安排利用个人银行卡存储贩卖毒品所得,实际存入金额为46200元,并将该储蓄卡交给女友持有和使用,但当王某某得知其女友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取走上述储蓄卡后将卡内56050元转入自己工商银行卡。

庭审阶段,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运用多媒体进行示证,控辩双方在辩论环节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仍提供资金账户供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遂当庭宣判。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运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补强证据,与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维护本地金融秩序的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关键词: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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