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电动车不得擅自加装座位伞具车篷等装置

3月1日记者从芜湖市交警部门获悉,《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已于当天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安全座椅除外)、伞具、车篷(厢)等装置,不得拆除或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并提前示意;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驾驶电动车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超过规定或者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办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未经登记电动车上路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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