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听证优化法律监督职权行使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听证活动进行了定义。这一定义,明确了检察听证活动是案件审查活动。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开展听证活动具有充分且正当的法理基础,对于优化法律监督职权行使有着重要价值意义。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各项检察职能的共同属性,各项检察职能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法律监督职权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述法律监督职权涵盖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范围内的检察职能。检察听证活动作为案件审查活动,可以天然融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范围内,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在我国,法律监督职权具有司法权属性。法律监督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控制和约束刑事司法权并保障其正当运行的制度性措施,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对于部分案件作出具有裁量性质的决定,如对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等等,这些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此,很多学者认为,对于审查逮捕等进行司法化改造,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的公正性,更符合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定位。将听证制度引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中,通过有效听取各方观点及诉求,能够让检察机关更公正地行使法律监督权,让案件办理活动更透明,更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检察权威和公信力。

检察听证是使法律监督活动符合程序正义的正当要求。从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内容来看,法律监督是以办案为基点和依托,同时针对具体案件和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这是法律监督的司法化基本属性,体现了对法律监督权力运行过程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所有的法律监督活动,都应当在法定程序下开展,并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约。而听证最初的含义,是指“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者裁决某人行为的个人或者机构,都不能只听取一方的陈述,而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时,不得对其实施处罚。”在办案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于提升法律监督职权行使过程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在公开听证活动中,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及辩护人、听证员等第三方的参与,有助于展现案件全貌,增进检察权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检察决定的公正性,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更有利于群众或者社会公众对办案活动开展监督。运用听证,一方面能督促检察机关办案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另一方面也能督促办案机关在之后的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理,通过公开听证形成对程序正义追求的压力,倒逼办案机关完善办案环节。

基于听证活动的特征,检察听证过程中天然应当具备程序法定性、公开性和允许辩论的特征。对此,《规定》第三章用了12条规定对检察听证程序进行规定,并在第17条明确了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检察听证促使法律监督活动更加符合为民司法要求。法律监督权来源于人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的原则。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使得检察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体现出人民意志,同时,通过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来保证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开展检察听证活动,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办案中来,使得检察职能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法治发展要求和趋势。

之所以认为检察听证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原因在于检察听证制度是一种事前监督制约机制,其发生于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听证活动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检察机关最后作出的决定。同时,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顺应检务公开要求而开展的一项改革措施,通过将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过程和依据向社会公开,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达到息诉的目的。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效选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以往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办案过程不公开,存在对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不足的担忧。为此,开展检察听证,主动公开检察权运行过程,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取听证员等第三方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意见,能够有效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作出决定。《规定》第16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可见,听证员的意见是重要参考意见,不影响检察机关必须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独立作出决定。

(作者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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