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制定并发布设置标准 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作出规定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怎么界定?培训内容和时间上有哪些要求?日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并发布《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等。

【培训范围】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名称上,按照要求,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本次《标准》中,还特别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场所】

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

舞蹈房、练功房、排练室……开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有哪些具体标准?

按照要求,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在楼层上,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

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上,此次《标准》中也明确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刘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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