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好处费不是犯罪”是“睁眼说瞎话”

“我原本以为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就不是犯罪,但没想到在2016年的6月24日,当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的反贪干警找到我,我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河南省新野县原农业局水稻生产办公室副主任马力伫在忏悔中如是说。(5月23日,新华网)

作为官员的马力伫帮人中标,每斤农产品收1元“好处费”,还称以为不是“犯罪”,听到这样的忏悔狡辩,笔者简直醉了,不知在这位官员的心目中,要怎样性质恶劣才叫“犯罪”?百度百科上解释,犯罪是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马某在收取中牟县丰瑞种业公司经理李一忠的20万元行贿款的犯罪典型事实面前居然“睁眼说瞎话”,简直是“见了棺材都不掉泪”的强词夺理。

党员干部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言行举止体现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对于法律法规应该有异于常人的敏锐,对于违法乱纪的情形理应有更深入具体的了解。“给好处费不是犯罪”恐怕连小学生都不相信的借口,居然出自于堂堂农业局水稻生产办公室副主任之口,谁真的信了才是怪事。这种为自己辩解的官员编造的看似合理的理由,愚弄的是群众,忽悠的是百姓,损害的是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威信,这样的官员,就该严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高度重视下,“反腐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中纪委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对贪腐官员形成“围猎”,大大减少了腐败滋生的空间。然而,总有一些官员仍然心存侥幸,死不悔改,在党纪国法面前毫无敬畏,为自己的腐败寻借口找理由,在纪检机关都叩响门铃时,还不知所谓,着实令人作呕。马某的“托词”看似合理,实际上却是大放厥词,体现的是他贪腐堕落的本质。

因此,“给好处费”不仅是“犯罪”,还应该从严从重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彰显党纪国法的权威,还可以让那些心存侥幸的官员引以为戒,于国于民确实是一大幸事。梳理那些“巨贪猛虎”的犯罪轨迹,无一例外都是在看似小事中放弃原则,进而在违法乱纪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无规矩不成方圆”纪律监察机关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通过党性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等,让每名党员干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越雷池、不踏红线。

“勿以恶小而为之”。组织部门应严格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干部监督长效机制。把日常管理和成长进步“挂钩”,让党员干部的“官帽”上高悬法纪“利剑”,形成积极进步、健康向上的政治生态。

“吾日三省吾身”干部自身更应该警钟长鸣,自觉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习惯,讲规矩守原则,不再犯“睁眼说瞎话”之错,明法规知敬畏,不再在铁窗里忏悔人生。

关键词: 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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