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向虚构好评、成交量、观看量等说“不”

买“好评”刷“销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用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利用算法等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杀熟”……这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迎来强监管,有望得到整治。

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旨在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向虚构好评、成交量、观看量等说“不”

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对一些商家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以及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等刷单炒信问题进行了曝光。

记者注意到,在刷单团伙操纵下,“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此次《意见稿》明确,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包括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明确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几种情形

近年来,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为打压竞争对手,一些企业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

为此,《意见稿》指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发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意见稿》还明确,“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此外,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

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被禁止

浏览器主页明明设置的是一家自己常用的网站,但关闭浏览器重新打开后主页却被换成别的网站。这被称为“浏览器主页劫持”,是流量劫持的一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很多。“浏览器主页劫持”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对用户的误导,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意见稿》明确,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大数据“杀熟”认定有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网约车、在线旅游,在线票务、网络购物外卖等多个领域,都曾被网友爆出存在大数据“杀熟”问题。但无一例外,涉事企业都予以否认,最后结果也都不了了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数据“杀熟”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关于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因此导致相关企业与消费者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意见稿》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向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记者 杨召奎)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新化月报网报料热线:886 2395@qq.com

相关文章

你可能会喜欢

最近更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