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居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2月23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委会、居委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据了解,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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