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案于日前落槌。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违约。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弘高中太公司偿还东方证券公司融资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1.2亿余元,并以出质的28961432股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起,东方证券公司和弘高中太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公司向东方证券公司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1432股,从东方证券公司处融资人民币1.1亿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相关股票已作质押登记,东方证券公司全额发放融资款。2018年1月5日,弘高中太公司在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经通知后未进行提前购回且未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此外,弘高中太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弘高中太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据此可行使提前购回权,弘高中太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及延期利息等。弘高中太公司虽辩称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系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他诉讼中被司法冻结所致,但该理由并不构成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另外,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东方证券公司制订的标准合同,但关于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条款的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弘高中太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东方证券公司主张赔偿的违约损失明显超出实际损失。东方证券公司关于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8月21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其管辖范围为,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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