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3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令3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在广东取得重大突破。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该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数宗食品安全犯罪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省消委会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邓某辉等多名被告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且性质恶劣、行为严重,为维护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于2017年10月依法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其中,检察院考虑到该类案件的被告,均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大大增加消费者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类似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严惩,才能被震慑和遏制;违法者只有付出应有代价,才能真正有痛感和悔意,也才能实现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省消委会创新性地提出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特别诉求。而且考虑到省消委会虽然作为原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赔偿金权属不在消委会,而是属于消费假冒伪劣食盐、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的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省消委会主张在赔偿金的处理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向国库缴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省消委会提起相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原告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也属民事侵权行为无疑。省消委会关于被告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依法需承担违法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法院还采纳了省消委会关于赔偿金处理的意见。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的提出和胜诉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本次广东省消委会在赔偿性公益诉讼上率先取得突破,既体现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也彰显了消费者组织的力量,标志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据了解,目前全国消费类公益诉讼案件11件(消协组织提起),广东提起6件,占比超过50%;有判决结果的6件,其中广东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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