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无盖 致人损害 谁之过?

来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盛某经过某路段,因窨井盖缺失导致其受伤,某管委会疏于管理,应赔偿给盛某各项费用9万余元。

2016年2月10日晚间,盛某下班回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某路段,在从机动车道驶入人行道的过程中,突然间前轮掉到中间无窨井盖的窨井里,连人带车摔倒当场昏迷,后被路人发现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047元、误工费20712元(150天×138元/天)、护理费9270元(90天×103元/天)、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天)、残疾赔偿金53872元(26936元/年×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600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合计126801元,经医保报销4141元,实际为121860元。伤情恢复后,盛某就去当地管委会和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讨个说法,吃了几次闭门羹后,盛某一怒之下将某管委会和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管委会作为事发路段窨井的实际管理人,在井盖缺失后,未及时填补,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路段并非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所以不因有其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盛某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驶向人行道,掉到中间无盖的窨井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同样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遂判决,要求管委会支付其部分医疗费用。

关键词: 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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