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1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1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的第11批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共3件,情况属实2件,不属实1件。目前2件已办结完成,1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受理编号167:“群众对受理编号31信访油烟扰民一事再次投诉,2022年4月21日下午有位督察组领导敲门,态度非常好,很认真的要帮其解决问题,举报人非常感谢该领导的重视。但跟随的有一位男性工作人员阻止其跟领导说话,不让拍伸缩缝中的照片,取证拍的是其他地方的照片,举报人给一个男性工作人员两张照片,希望上交至督察组领导。随后区上的工作人员(单位不详)来现场查看,称该店已经整改了,还拍了照片,实际问题未解决。”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城关区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22年4月21日下午,城关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丝路安澜牛肉面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设备有《检测报告》,油烟排放烟道延伸至楼顶,伸缩缝外部均贴墙砖严密闭合,现场未发现烟道破损漏烟现象,并入户到外滩银谷一单元15楼投诉人家中了解情况。

2022年4月22日晚19:30,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到海弘外滩银谷一单元进行入户调查,共调查走访该单元包括投诉人在内的11家住户,其中10户均表示近期无油烟扰民情况,仅投诉人1家表示家中有油烟味。

关于投诉人反映“一位男性工作人员阻止其跟领导说话,不让拍伸缩缝中的照片,取证拍的是其他地方的照片”的问题,经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核查,投诉人所说的两位同志均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两位执法人员并没有阻止投诉人反映相关情况,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当日就该问题向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同时,执法人员也未阻止投诉人拍伸缩缝中的照片,投诉人交给执法人员的两张照片也已提供给了城关区委区政府督查室。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71:“永登县国才矿业破坏永登县民乐乡将军岭林场的生态,挖山取矿石。”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永登县国才矿业公司,位于永登县民乐乡西川村,原名永登县民乐石英石采石厂,2020年6月更名为永登县国才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21756580482W。采矿许可证号C6201002010126120098686,采矿证有效期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开采矿种为石英岩,生产规模为4万吨/年,矿区面积0.0543平方公里。

(二)查处情况

经永登县联合调查组核查,反映的“将军岭林场”实为奖俊埠林场,该林场位于永登县武胜驿镇,林场管辖区总土地面积为12510.7公顷。通过比对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与查阅《永登县农林局关于永登县民乐乡石英采石厂是否占用草地问题的函》《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永登县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厂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的复函》和《永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协查永登县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厂矿区范围是否占用生态红线的复函》等文件资料,该公司矿山用地为采矿用地,不涉及占用草原及林地。不存在破坏民乐乡奖俊埠林场生态情况。

2020年6月12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19年度市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情况的通报》(兰资矿发〔2020〕71号),该厂在矿山储量区外动用量14.98万吨,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源罚〔2020〕027号)。由于原永登县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厂将营业执照变更为永登县国才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后该公司未及时向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告知,致使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体错误。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并重新处理。

2021年6月2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存在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越界开采、超规模开采等行为,遂暂扣了该公司采矿许可证。2021年6月3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20年度市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情况的通报》(兰资矿发〔2021〕43号),显示永登县民乐乡石英石采石厂在矿山储量区外动用量42.58万吨,超规模开采量20.63万吨。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一是对其超规模开采行为,按照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永价认字〔2021〕45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源罚〔2021〕055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规模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共计506879.1元。因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永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按法定期限申请永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该企业越界开采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中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已将2019年度和2020年度越界开采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一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目前,永登县公安局将案卷移送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2022年4月17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复查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6月初停产至今,目前,已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今后,永登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破坏恢复治理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投入生产。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172:“现将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有限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毁坏林地的问题反映如下:2013年7月,因新修宝鸡至兰州的客运专线铁路,施工方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七里河区永安林场的三北防护林地和经济林地以及地面林木,该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与林厂签订了为期四年临时占用34.46亩林地的协议(2014年1月--2018年1月),该工程于2017年下半年完工,该公司在整个工程施工结束以后,对部分林地进行了恢复,但是对林场的5.47亩经济林地至今没做任何回复,使林场无法继续种树,也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对此,在这几年多次要求该公司尽快恢复并办理所占用林地的移交手续,但对方一拖再拖,一直不予理睬,而且在2021年10月至11月,该公司在隧道进行维修施工,又在该地段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当时的照片为据),又形成了对该地段林地的二次占用,恳请督查组对此进行严厉查处,并责令对方立即补办占用林地手续,恢复林地原貌,并对该公司二次占用林地给予补偿。”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七里河区政府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经七里河区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地块管理单位为兰州市七里河区永安林场,涉及未恢复的5.47亩经济林地原为宝兰客专建设阶段由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临时占用永安林场的经济林地。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于2017年下半年完工后对原工程临时占用的34.46亩林地中的28.99亩已进行恢复。

2018年4月28日,兰州永安林场与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签订了《兰山隧道2#斜井口便道及施工场地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施工单位对永安林场5.47亩林地进行经济补偿(8000元/亩),共计43760元,补偿后土地恢复由永安林场负责。自2018年至今由于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未按时支付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导致永安林场不能进行造林作业。

经4月22日现场检查,确有施工方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在隧道口道路内倾倒建筑垃圾现象,但不存在二次占用林地的情况。针对此问题,七里河区政府已安排人员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

七里河区相关部门已于2022年4月22日向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下发支付经济补偿的督办函,施工单位承诺3日内支付完成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同时,永安林场书面做出承诺,从4月25日开始对未恢复的5.47亩经济林地进行造林,计划5月10日完成,并提交了《承诺书》。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七里河区政府将加强林地管理,对接中铁隧道集团工程二处按时完成支付永安林场的补偿资金,并督促兰州永安林场按照承诺书在5月10日前对该地块的林木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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