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庭监护 法治教育 分级处置 舆论引导缺一不可
找寻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治本良方
近年来,“熊孩子”犯罪的话题多次走进公众视野。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谁的责任?怎么破解舆论高度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难题?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熊孩子”犯罪谁之过
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盗窃、抢劫、校园暴力,甚至强奸、杀人。
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有研究机构做过一次抽样调查,发现只有36.3%的未成年犯同亲生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在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看来,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首先都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解决不好孩子成长中的家庭教育问题,靠其他手段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有的家庭是生而不养,有的家庭是养而不教,更多的是教育不当。”她说。
各种网络违法、不良信息泛滥,单亲家庭的亲情缺失、来自成人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都会让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严重的则会导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孩子一个人的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问题不能全让孩子承担。”长期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接触过许多涉罪未成年人,深层次探究那些孩子的犯罪根源,几乎都能找到家庭教育缺位的影子。
“家庭教育这件事上,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父母提出要求。建议在法律修改时,明确如果没有特殊理由,父母必须亲自抚养孩子。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监护,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替代监护人是谁。”她说。
当孩子真的出现了问题,怎么办?
“他的父母就应该被警告,现在必须要重视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办家长学校,或者把他们集中到一个地方,看家庭教育的录像等。”她解释。
李玫瑾认为,应该让家长承担孩子犯罪的民事连带责任。“用民事的方式来促进解决父母对孩子根本不管的问题。”
未成年人不可为所欲为
“现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他们知道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是理解上有重大偏差。社会上也有很多人认为,18岁才算成年人,才开始负刑事责任,低于此年龄,就可以不负责任、无罪释放,这是非常错误的。”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长易定君说。
事实上,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重罪的,也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那些罪责较轻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机关也有着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送专门学校,实施收容教养、进行社区矫治等。“应该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易定君强调。
事实上,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比如在中小学设置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等。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73万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其中有3096名检察长。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到校园开展法治宣讲5.16万次,覆盖5.7万所学校、3803.48万名师生。
易定君认为,避免青少年极端恶劣案件发生,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让青少年真正懂法遵法守法用法。这样,他们才能够更加自觉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治本之策
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不能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人主张降到12周岁,那还有11岁、10岁怎么办?甚至年龄更小的孩子也有犯罪的。所以‘一降了之’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本之策。”
很多人觉得,生活水平提高和网络信息发达导致少年儿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早熟,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但宋英辉并不这么认为。
“科学研究证明,孩子的大脑发育和心理成熟程度,并没有因为他们身体发育而提前,他们依然还不完全具备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能力,所以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属于冲动型犯罪,这也是其身心发育不成熟的表现。”宋英辉说。
还有人认为,国外一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我们国家低,我们也可以效仿。
宋英辉说这是一种误读。
据了解,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及2004年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分别有少年负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规定得太低、对少年犯的处罚应当尽可能减少监禁性处罚等规定。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均为14岁,与我国一致。美国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低,但这是建立在其拥有较为完备的少年法系及保护处分、教育矫正制度基础上的,而且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非常苛刻。
“我们的现实情况是,缺少少年刑法。在执行阶段,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矫治措施也不完善。”宋英辉说。
在他看来,探索专业的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治模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在观护机构进行帮教等才是正解。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置机制
怎样处置涉罪未成年人才是科学的?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的答案是,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处置机制。
对于社会上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他一直都在关注,但并不支持。
“最近《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把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周岁降到14周岁,应该说是‘变相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置的举措。”田相夏说。
在他看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发点在于惩罚并非教育,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出发点在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和针对成年人的惩罚为主的出发点不同,由此导致的结果和效果也会不同。
他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要建立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教育矫治和惩戒制度。
他告诉记者,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训诫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了训诫制度,但实践中如何具体开展缺乏可操作性,应该明确训诫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为执行训诫措施提供明确制度指引。
还要发挥专门学校的功效。历史上,专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专门学校应与时俱进,优化专门学校布局、规范入学程序、合理设置专门教育课程体系,更好为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提供支持。
激活、细化收容教养举措也很必要。《刑法》第17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细则和配套场所,导致收容教养在现实中很少实施。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收容教养的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时间、场所、程序等,切实发挥其教育和惩戒功效。
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有原则必有例外。《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对于14周岁以下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充分考虑例外情况,如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
“织好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的行政网和司法网,才能切实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田相夏说。
舆论引导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繁见诸报端,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事实真是如此吗?
“其实并不是。媒体报道的都是个案,并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姚炜耀说。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表明,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近5年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平均降幅超过12%,2016年降幅达到18.47%。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较低的国家之一。
在他看来,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媒体尤其重要,应当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为己任,引导公众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客观视角,而非针对某一起或几起极端案件进行放大、渲染或跟风报道,那些为博眼球而夸大其词的报道更是与媒体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
武汉12355青少年服务台负责人也持相同观点。工作实践中,他们发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治、帮扶,除了法律、心理方面的支持,媒体也很重要。因为媒体报道对社会舆论的导向效应非常明显。涉及未成年人,不应该“炒热点”“蹭流量”,应该尽量往理性方面引导。(记者 陈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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