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贩卖香烟 非法经营获刑罚

曾某某、逯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私自购进香烟欲予销售,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逯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逯某为其驾车,携带从河南省温县购买来的硬盒利群(新版)香烟共2200条,欲往上海进行销售,同年6月16日4时许途径宁洛高速曹庄收费站被来安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2200条硬盒利群(新版)香烟为真品卷烟。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2200条硬盒利群(新版)香烟价值共计308000元。另外,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从河南温县购买硬盒利群(新版)香烟共2200条,进购价格合计260000余元,雇佣被告人逯某为其驾车运往上海予以销售。被告人曾某某、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卷烟,扰乱烟草市场秩序,经营额为568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曾某某、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曾某某、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刑罚 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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