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造成较大及一般环境问题 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

造成较大及一般环境问题 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

《岳阳市较大及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岳阳晚报讯(记者 陈垦)如何让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昨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岳阳市较大及一般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出台。《办法》明确,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及一般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律严格问责。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较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情形包括: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的(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一项下降情节严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发生较大及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而盲目决策,造成较重后果的;发生环境敏感问题,处置不力,导致问题恶化的;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未完成的,或者发生其他比较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或省对我市实行全市域区域限批、局部限批或者行业限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较严重的;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办法》明确,凡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违反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或者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较大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较大损失的;阻碍和干扰较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的;其他问题情节较严重需要从严问责的,应当从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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