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与女友暧昧 男子心生醋意将“情敌”打伤

怀疑他人与自己的女朋友关系暧昧,男子难消心中怒气。为了“复仇”,该男子竟将“情敌”打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甘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002.5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是被告甘某女友的朋友。由于被告甘某认为原告与其女友有暧昧关系,遂于2017年1月12日凌晨3点在贵港市一家酒吧停车场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原告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意见为左眼外伤、头部外伤。2017年1月13日至14日,原告到该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花去医药费736.5元。由于索赔损失未果,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002.5元,并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受伤治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法院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凭票为736.5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2017年1月13日至14日的误工费为266元,根据原告是城镇居民的情况且被告对该数额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由于并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先行治疗后,根据实际费用另行起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可待治疗终结后根据伤口疤痕恢复情况随后续治疗费一并主张。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损失,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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