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走群众婚姻路上的“拦路石”


(资料图片)

本报讯(通讯员张安彭杨)因离婚判决书上的一字之差,一直无法办理再婚手续,这成为压在周乙芝心里14年的“石头”。日前,在贵州省剑河县检察院的民事监督纠正下,周乙芝心里的这块“石头”被搬走了。

1997年8月,剑河县法院受理了杨某诉周乙芝离婚纠纷案,民事起诉状上错把周乙芝的姓名写成周甲芝。经审理,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判决书亦载明被告为周甲芝。

2008年,周乙芝与黄先生认识交往,当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时,周乙芝被告知身份证姓名与离婚判决书载明的姓名不一致,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周乙芝二人辗转民政局、县法院等部门,均没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今年10月,周乙芝和黄先生来到剑河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我有两个名字,平时大家都叫我周甲芝,但是我的身份证上是周乙芝,因为不懂法律,也不识字,不知道错了一个字会给我的生活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周乙芝向剑河县检察院检察官诉苦。

剑河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调阅了25年前的卷宗材料,并到周乙芝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等地调取书证、询问证人开展调查核实。10月19日,剑河县检察院决定围绕监督必要性、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加听证会。经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办案中准确、全面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纠正法律文书错误问题。随后,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出具补正说明,彻底解决了困扰周乙芝14年的烦心事、揪心事。日前,周乙芝与黄先生也如愿领到了结婚证。

关键词: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新化月报网报料热线:886 2395@qq.com

相关文章

你可能会喜欢

最近更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