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1〕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

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

(七)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同级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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