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邓某某、汪某某偷越国境案

2021年11月24日下午,盈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汪某某偷越国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偷越国境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汪某某因从盈江县那邦镇昔桥医院附近的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被盈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汪某某携其未成年儿子从盈江县那邦镇附近香蕉地边一条小河偷越国境至缅甸。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汪某某携其儿子到那邦口岸投案。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境外新冠变异病毒加速传播,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增大,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参与非法出入境和走私活动,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风险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及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盈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于2021年11月集中宣判了一批妨害国境管理犯罪案件,对12案24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一:貌某某伍、孟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2021年以来,被告人貌某某伍、孟某伙同他人多次从中缅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并从中获利。2021年11月22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

案件二:欧某甲、欧某乙、江某成偷越国境案

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江某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陈塘镇出发至盈江县那邦镇,之后在他人的安排下陆续从那邦镇界河附近的小路偷越国境至缅甸,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江某成从盈江县那邦镇那邦口岸返回中国投案。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021年11月5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三:杨某更偷越国境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被告杨某更带着妻子谭某某及儿子多次从盈江县那邦镇那邦口岸附近中缅界河上的一座竹桥偷越国境往返于缅甸及中国。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更到盈江县那邦口岸主动投案。被告人杨某更多次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021年11月4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四:王某偷越国境案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从缅甸拉咱经盈江县那邦镇那邦村委会昔桥医院斜对面的便道偷越国境到中国那邦,被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境派出所给予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从盈江县那邦镇那邦村委会昔桥医院斜对面的便道多次偷越国境往返于中国与缅甸。2021年4月30日王某至那邦国门投案。被告人王某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多次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021年11月5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

自觉遵守法律,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偷越国境行为危害巨大,到国外后没有合法的身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自身的安全难以保障,还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

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触碰法律高压线,给疫情防控带来诸多风险隐患。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

原标题:《盈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邓某某、汪某某偷越国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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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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