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此外,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记者甘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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