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清远中院对陈国明等23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近日,清远中院依法对陈国明等23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清新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主犯陈国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陈国明等17人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中一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准许。

清新法院一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刑满释放的陈国明伙同服刑期间认识的上诉人陈发全,在北江干流实施非法采砂,积累经济基础,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势力的团伙。2016年7月,陈国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持枪、刀等与张某相约斗殴,最终张某迫于陈国明势力主动赔礼道歉。至此,标志着以陈国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2017年4月,该组织为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与他人合作在石角镇及周边地区开设地下赌场,通过打砸他人开设的地下赌场排除异己。强迫他人提供开设赌场场所,逐步形成垄断地位,非法获利180多万元。同年12月,该组织为进一步非法敛财,以弘祥车行为据点实施非法高利放贷,通过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催收债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该组织还长期盘踞在陈国明位于清城区某酒吧附近,纠集他人多次持械聚众斗殴、恐吓他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造成1人死亡、5人轻伤,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件 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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