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机制 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整体推进改革开放,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夯实农业基础,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为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机制。

经过多年的技术迭代和商业模式的试错,数字经济领域已经出现了多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平台和企业,他们吸纳了更多的数据要素资源,占据了庞大的市场空间,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借助这种垄断地位,他们往往会对小企业的创新,进行一定的挤压,增加行业壁垒,阻碍市场竞争,甚至通过设置一些不平等条框,来实行平台垄断,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一系列的垄断行为,已经影响到数字经济进一步在竞争中发展,为了避免垄断带来的社会效益损失和创新阻碍,我们需要完善反垄断监管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症结的所在,并且要充分认识数字经济自身的创新属性,这就注定了反垄断工作要伴随数字经济发展的全过程。

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提出著名的创造性破坏理论,他指出,由各种创新引起的成本或质量方面占有优势的竞争,这种创新引致的竞争是超越利润和边际产出的竞争。造成数字经济出现垄断的根本原因正在于此。创新是数字经济不断发展革新的动力,而这种超越传统商业模式的创新,必然会带来对数字要素的获取优势,从而奠定垄断地位。因此,无论我们如何去做,都难以真正消除数字经济的垄断,可以说,垄断将会伴随数字经济演进的全过程。所以,我们需要采取的反垄断机制,不要过多地关注对于垄断的根除,而应当在兼顾创新的同时,对垄断行为进行约束。正因为此,它给反垄断监管工作增加了不少挑战——

首先,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有天然的行业间壁垒,而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则因跨界竞争而变得非常复杂。跨界经营和双边市场让多个细分的行业领域有机地被结合在一起,边界定位非常模糊,这让反垄断监管的信息收集和监管措施的选择和执行都有很大的关联性,而且企业垄断地位以及一些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性更是很难界定。

其次,在经济学理论中,垄断会带来共谋,而共谋则会破坏现有的价格机制,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阻碍市场竞争,许多垄断监管也都是体现在对共谋行为的识别和限制。然而,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技术的广泛性和产业的耦合性导致共谋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更难以识别。这种协定甚至会更类似一种无形的互利合作,因而在对其限制的同时,同样也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合作性以及关联性优势的发挥。

当然了,即便有这些挑战,我们仍然需要对反垄断机制进行完善,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监管水平也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

比如数字经济的动态性,倒逼我们反垄断监管的动态性。这个动态性有多个含义:其一是监管不再局限于事后监管,更多地偏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管,从亡羊补牢变成未雨绸缪;其二是监管也会与大量数字技术相结合,将一个动态的、全生命周期的识别性、预警性的监管体系替代单次性、巡查性的传统监管,借助科技的力量全面提升监管效率。从国际范围来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比如在美国,脸书、谷歌、亚马逊等数字经济巨头都接受过反垄断调查,联邦议会、各个州的议会也均有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议题。仅谷歌这家企业,就经历过多次反垄断调查,被罚款金额高达90亿美元。

综上可见,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机制,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转换理念,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与数字经济的共生性,从拉长监管周期、增强监管动态性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反垄断监管效率。

(作者 盘和林 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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