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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条例》瞄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设计了一系列特殊保护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在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让农民工工资离“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又近了一步。
在我国,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农民工。为了保障他们按时足额拿到工资,1月7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不少网友对此拍手称赞,“马上过年了,政策出得很及时。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易,不能让他们流汗又流泪。”
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专门法规,《条例》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工资怎么结,有规范
欠薪问题滋生及屡禁不止的土壤,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军胜看来,“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此情况在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
针对这些情况,此次发布的《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这些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刘军胜认为。
除了工资支付不规范外,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因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复杂,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谁应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发给农民工的钱,得单算
在工程建设领域,从建设方、施工方、包工头再到农民工,资金链条一环扣一环,建设方和施工方不直接用工发工资,而是通过支付工程款、由包工头组织用工的方式来推进工程,如此层层分包和转包之下,使得用工秩序混乱、欠薪问题多发高发。
“《条例》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认为,《条例》瞄准重点领域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设专门章节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即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条例》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
其中,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许多建筑承包商需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对此,《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而推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认为,“这是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防止层层截留、克扣。”
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重罚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
对此,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还可以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条例》还强化了监察执法手段。”王显勇表示,人社部门经批准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相关单位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铁腕治欠,也需源头预防。实践表明,大多数欠薪事件“有迹可循”,只要提前监测到位,可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文珍指出,《条例》确立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及时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并对地方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变化,开展监控预警的做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障。
《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刘军胜认为,将有助于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本报记者 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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