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市城市管理委起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即日起至11月13日,在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上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罚则。其中,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此外,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不分类投放垃圾会影响个人信用
本市按照“四分法”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即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此前,对于城市住宅小区来说,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垃圾分类责任。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同时,草案送审稿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分类投放要求。其中,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同时提出,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饭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北青报记者发现,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多个热点问题,如饭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快递应使用可循环的环保包装、净菜进城等,此次全部被写入草案送审稿中,严格限制一次性物品使用,从而完善源头减量措施。
草案送审稿提出,餐饮经营单位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应当设置醒目标识。如果违反条例规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标识。如果违反条例规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
此外,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本市还将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草案送审稿提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同时,本市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文/本报记者 王斌
内存
市民可通过两种途径反馈意见
2011年,北京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北京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对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亟须开展修订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日前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正。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草案送审稿主要包括加强生活垃圾总体管理要求、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强化分类投放要求、健全分类处理流程、增加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据悉,征求意见的时间持续至11月13日,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beijing.gov.cn/bjsf/index/index.html),在首页的“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板块中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二是登录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在首页中“政民互动”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草案说明。(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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