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上吃沙琪玛 “凤爪女”被行拘到底冤不冤?

近日,有网友爆料,一名女子在北京地铁13号线上吃沙琪玛,将食物残渣掉落一地。网友爆料后,事件受到广泛关注。随后,有网友认出该女子并不是初犯,几年前她还曾在上海地铁啃食鸡爪乱吐残渣被曝光,且当时有乘客制止其行为时,她还曾“舌战”乘客。

1月30日,北京公交警方通报,经查,1月20日19时许,王某扬在从霍营开往东直门方向的地铁13号线的列车上随意将食物残渣掉落在座位和地板上,其间有乘客要求其收拾干净,王某扬不但不听劝阻,还把食品外包装袋抛弃在车厢内扬长而去。1月29日,王某扬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北京公交警方行政拘留。

对于“凤爪女”被行拘的新闻,多数网友表达了“引起极度舒适感”的评论,他们认为在地铁车厢吃凤爪、麻辣烫、乱扔垃圾甚至飙脏话的“凤爪女”行为不雅,引发公众谴责,被行拘也是咎由自取。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对其实施行拘可能过于严厉了。而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无视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且屡教不改并持续“作妖”者,施加处罚并无不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不言而喻,主要包括该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的乘客有序乘坐、通行,环境整洁,行李摆放规范等内容,这是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等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在一些人看来,在飞机、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且无视制止的,自然属于扰乱秩序的行为,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非常必要。而吃零食、乱扔垃圾等行为,似乎还不足以被称为扰乱秩序,即便是,也算情节轻微,不该对其施加较为严厉的拘留处罚。

其实,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精神及执法原则的误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而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为的地点、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进而得出处罚结论。

具体到吃零食及乱扔垃圾的“凤爪女”,自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其危害程度。一般来说,我国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并未禁止食用包括刺激性气味的零食,但均严格禁止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这应该是很多乘客明知的事实。由此,乱扔垃圾自然属于破坏秩序行为,但其对秩序的破坏程度如何,还要结合交通工具的属性来判断。通常而言,火车上有乘务员值守和打扫卫生,而地铁、飞机等属于封闭性较强的公共空间,在后两个场所乱扔垃圾的危害程度无疑更大。

此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判断。假使行为人无意而为或者故意而为,但在他人或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制止后及时改正,其主观恶性无疑较小;而被行拘的“凤爪女”前科累累,不仅故意乱扔垃圾,且在公众的围观和舆论的曝光下更有了“表演欲”——飙脏话。不仅无视制止,反而在他人制止后以乱扔垃圾来“对抗”制止。可见其对于文明、道德、规则、法律持藐视、抵制、戏弄、对抗的态度。

那么,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加以考量,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的“凤爪女”予以拘留,并无不妥之处。这也警醒了那些“凤爪女”们,在现代社会,不要指望他人像熟人那样容忍你的“小恶”。相关部门对于“凤爪女现象”理当施行信用惩戒,并敢于“不和稀泥”地对屡教不改的“凤爪女”们予以罚款或拘留,以有效打压“凤爪女”们的嚣张任性,形成“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公共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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