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风险分担 统一赔偿标准 从法制渠道解决医疗纠纷
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表示,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国际上一些国家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郭燕红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持续有效改善
国家卫健委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呈现连续5年“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总的来看,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低,医患关系主流是好的。”郭燕红说。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医疗纠纷和涉医违法犯罪持续下降。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2017年全国门诊人次81.8亿,住院人次2.4亿,同诊疗服务量相比,医疗纠纷发生率较低。二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形成。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三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区、市)建立了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郭燕红表示,医疗纠纷涉及到多个方面,化解医疗纠纷也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自2007年以来,依托国家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了多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政法部门将平安医院建设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部署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促进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通过判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维权;司法部门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医疗纠纷调处化解;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为医患双方营造安全的诊疗环境。为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郭燕红表示,《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医疗纠纷从法制渠道解决。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统一赔偿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此次颁布《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
据申卫星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及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的主体也应当是医疗机构。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申卫星说。
申卫星表示,《条例》还有一个亮点——统一了赔偿标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保障顺利实施
郭燕红表示,《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保障这个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卫健委将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的工作。
郭燕红表示,《条例》不仅涉及卫生行政部门,涉及整体的行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更涉及全社会。因为它涉及每一个患者的权益,涉及医方的权利和义务。《条例》体现了依法治国、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总体思路,对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长效机制的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我们深化医改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条例》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希望行业和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郭燕红说。
出了医疗纠纷,患方不愿意看到,医方也同样不愿意看到,关口前移非常重要。郭燕红表示,一定要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医疗行业有“三高”:一是高技术;二是高风险,每天和生命打交道;三是高情感投入,医方与患方都经历着重生、生命挽救,有高兴、有悲伤。所以面对这样一个高技术、高风险和高情感的特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就必须要注重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特别是人文关怀。“关口前移的工作,也是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在医疗行业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在防范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做好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及时、规范处置,比如对一些小的投诉要畅通渠道,及时回应,及时处理。若将小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即便是一些比较难处理的医疗纠纷,也能够通过有效的机制和渠道顺畅化解的。”郭燕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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