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

“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您能帮帮我们吗?”说这话的是7名来自内蒙古包头市某公司的员工,他们所求助的对象是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今年3月中旬,这7名员工来到了仲裁院立案调解庭,请求仲裁员为他们主持公道。

原来,这几名员工一直都在该公司下设的子公司工作,其中最长的已工作了5年。2017年10月19日,该公司以子公司暂无领导为由,突然对这7名员工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决定。同年12月19日,又要求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的通知》上签字,且在发放工资时,公司在没有通知员工的情况下,无故降低工资金额。“公司怎么可以这样做,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要我们了,还无故降低工资,真的让人很伤心。”几名员工十分委屈。

仲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与用人单位进行联系,了解案件详情,寻找调解契机。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员工一直在总公司的下设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因为人事调动目前没有领导,所以由总公司开会决定,在他们到期之后不再续聘,总公司还专门下达了会议纪要,并且还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的通知》告知了他们。在他们合同到期后,所有工资都已经发到他们的手中,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经过调查取证,仲裁员发现虽然公司提供了会议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通知原件,但上面并没有7名员工的签名,并且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公司确实存在无故降低工资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员工与公司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的问题上产生争执,使得整个调解过程难以继续进行。

面对这一问题,仲裁员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经济补偿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职工按工龄支付的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随着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双方矛盾越来越小、分歧越来越少。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在经济补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仲裁庭当庭制作并当庭送达了仲裁调解书。至此,一起因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经济补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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