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关注:2023两会声音 | 李生龙委员:建议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马原 刘新吾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表示,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脊梁”。近年来,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但也存在生态补偿专项立法供给不足、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建议加快推进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专门立法,加强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统筹协调,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资料图)

海报制作:罗国顺

生态补偿专项立法供给不足。尽管《长江保护法》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政府间开展横向生态补偿,但国家层面并未出台生态补偿专项立法,横向生态补偿标准、方式、程序等亟需规范,补偿争议解决途径、补偿主体责任划分等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全流域一体补偿机制未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目前多是流域相邻省市之间协商开展,且以长江支流为主,侧重于流域相邻政府间的协调,全流域一体化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全面形成,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功能发挥有限。

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当前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以政府财政拨付为主,市场化融资空间有限。虽然各地探索对口支援、产业承接、技能教育等多元化补偿模式,但实施情况不理想,仍以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输血式”补偿为主,非现金“造血式”补偿功能发挥不足。

生态补偿适用标准不统一。现有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基准通常由同级政府协商确定,主要以跨界断面水质为主,未考虑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因素。且流域各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难以充分反映流域环境发展权损失和外溢生态环境效益。

为此,李生龙委员建议:

第一,加快推进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专门立法。生态补偿专门立法是规范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发挥制度功能的重要保障。建议在《长江保护法》等上位法立法精神指引下,尽早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或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规范生态补偿各方权利义务,提升生态补偿法治化水平,促进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强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法》创造性建立了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是长江流域综合管理的内容之一。长江流域横跨19省市,流域内重要河流及跨省河流达70余条。建议以流域生态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为引领,统筹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在长江全流域实现全覆盖,同时搭建横向生态补偿大数据平台,促进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调统一和资源共享共用。

第三,积极拓展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生态补偿投融资机制。通过对口协作、产业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渠道,提高非现金补偿所占比重,实现横向生态补偿由“被动输血”向“主动造血”转化。

第四,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标准。长江流域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覆盖江河源头区、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随着长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补偿基准应从单纯的水质水量指标向兼顾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等多指标转变。同时,综合考量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收益、生态修复成本、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等因素,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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