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热点-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安康宁陕一村民获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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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闻网讯 9月13日下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干警驱车近三小时,前往宁陕县龙王镇巡回审理被告人杨某非法狩猎案,及由陕西高院指定管辖的原告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与被告杨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安铁法院院长王琪轩主审该案并担任审判长,安铁检察院检察长周兴安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职。宁陕县公安局龙王派出所民警及当地村民5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2021年7月至10月,杨某自制钢丝套索,在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村蒋家沟其自家庄稼地边多次安放猎套,共捕得野猪1只、猪獾4只、果子狸2只、小麂2只,并于猎捕后将猎物现场剥皮分解成肉块带回其家中冰柜存放,期间部分自食。上述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且猪獾、果子狸、小麂被列入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认为杨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敬畏自然、尊重生命,既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100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过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杨某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法院遂当庭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同时,因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案涉野生动物全部死亡,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已无法修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的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属于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的价值,故原告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主张参照该价值确定本案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数额并无不当,法院遂当庭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100元,该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两案宣判后,杨某当庭表示息诉服判。

庭审结束后,法院就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向现场旁听人员发放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资料,审判员李晶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及非法狩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引导村民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杜绝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松 通讯员 尤静 金林旭

关键词: 非法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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