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企业合规发展要求 完善单位刑事归责理论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企业合规的引介与未来推行,必然触及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包括成立条件、责任内涵与程序规则,企业合规的完善与单位刑事归责的确立,两者不可偏废。企业合规的未来发展对我国传统单位刑事归责理论造成冲击,归根结底在于长期以来单位犯罪教义学整体薄弱。一方面,面对国外的立法,或可借鉴之处不够或难以直接转化,造成单位犯罪教义学整体薄弱。另一方面,面对国内立法,由于对单位犯罪概念的理解存有偏差或对责任依据的认定存在争议,造成单位犯罪教义学整体薄弱。事实上,单位犯罪概念的法定化经过了整个司法实践流变和刑法理论争鸣的过程,到目前仍然存在不同角度的倚重,包括分别强调“人员因素”“利益因素”“意志因素”等,实质上是原本就存在的分歧更加突显了出来。除此之外,造成我国传统单位刑事归责理论遭遇剧烈冲击的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合规的不断加速渗透。对外,多国正积极维持企业合规激励机制以及努力开展相关领域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对内,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蕴含了企业合规的治理理念。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倒逼网络平台配合政府履行网络安全监管义务,为“合规影响责任”提供了合理的例证。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增设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不起诉和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参照基础。

可以看到,以传统单位犯罪的归责理论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归责无法支撑未来合规制度构建要求。理论上,单位刑事归责面临整体主义逐步取代个人主义、亟需明确单位主观罪责以及企业文化日益呈现决定性作用等现实困局。首先,随着企业合规的推进,个体意志转投为单位意志的做法无法自圆其说。先认定单位内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再借助个体犯意确立单位犯意的个体主义进路正在遭受质疑。更为准确地说,用个体意志拼凑单位意志的做法不可操作且显失公平。并且,从整体主义视角判断单位犯罪也有利于防止自然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掩护。其次,随着企业合规的推进,亟需明确单位犯罪主观罪责。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单位犯罪,通常都是通过直接责任人员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主要是根据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和罪错来推论单位的行为和罪错,司法机关难以从单位自身的政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独立确定单位的犯罪意图。最后,随着企业合规的推进,不可忽视企业文化日益呈现决定性作用。目前,强调若将单位的制度特征、文化气质和环境氛围进行平移,反映的即是行为人的德行。实践中,单位犯罪治理还存在无法厘清单位犯罪认定标准、尚未达成企业非罪化治理模式等阻碍。首先,企业犯罪出现了不同于早期企业形态的新特征。随着组织形态的进化,企业规模扩大、民营企业占比增大,采用传统单位刑事归责理论无法厘清单位犯罪认定标准。其次,单位犯罪入罪标准仍未停止扩大,程序上对被告单位诉讼权利保障和诉讼义务履行等关注也有不足。单位犯罪的刑事治理尚未找到与企业合规理念一致的契合路径,未能达成企业非罪化治理模式。

诚然,在没有充分论证单位有义务为员工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为了引入企业合规制度而变更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在此基础上,以刑事司法回应企业合规背景下单位刑事归责是最为可取的方案。其一,企业合规以司法轻缓化为导向,适应司法作出回应。随着刑罚理念逐渐从报应性正义向恢复性正义的转变,刑事司法具有了更为显著的协商性特征,企业合规的激励理念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其二,单位犯罪治理正借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适应司法作出回应。企业合规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企业之外其他社会组织的协同参与,企业犯罪的惩处和预防偏向通过企业合作模式来实现,以增加企业合规与司法部门的互动。

基于上述分析,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中推断单位主观罪过、对不同企业进行差异化评价、以完善的合规计划作为宽恕事由是刑事司法为破解企业合规背景下传统单位刑事归责危机的合理路径。首先,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中推断单位主观罪过。除此之外,通过考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可以考察企业对结果回避义务的履行情况,继而划定单位过失的成立范围。其次,以完善的合规计划作为宽恕事由,排除单位刑事责任。将合规计划的制定、实施与单位相联系,便可以完善的合规计划排除单位归责。

关键词: 归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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