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助他人转账,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邹某江、申某、程某应、龚某方、黎某江、杨某明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处6人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54000元。

据了解,邹某江等6人于2021年8月期间,将自己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卡给邹某炳等人使用,进行转账洗钱,并按一定的比例提成。

6名被告人为电信诈骗犯罪转账洗钱共计1534.85万元,并从中营利。检察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为他人提供具有支付、结算、网上银行转账等功能的个人账户,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6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6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六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54000元。

检察官提醒: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的帮助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群众应不贪图小利、不踩法律红线,远离犯罪,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辨识能力,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罗华

编辑严瓯

编审干江东

来源:天眼新闻

关键词: 罚金 有期徒刑 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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