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印发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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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各统筹地区要在加快做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基础上,2022年6月底前出台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确保本统筹地区范围内实施统一政策;2023年1月启动实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要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使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政策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在国家基本政策框架内,鼓励各统筹地区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甘肃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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