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12月10日,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等8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整个庭审过程同步进行网络直播,同时邀请县专治办组织市水利系统、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干部职工,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100余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中宁县喊叫水扬水工程马家塘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二标段蓄水池在试水期间发生溃口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被告人贺某某作为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作为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为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等问题征求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审中,审判长依规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法庭逐一核对各被告人身份,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历时一天的庭审圆满结束!

据了解,今年以来,中宁法院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安全生产领域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们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严格贯彻司法助推产业强县理念,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建立联系机制,定期会商,邀请相关部门旁听庭审,通过参加各类协调会,提出法治意见,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中宁法院负责人说。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陆安琪)

来源:人民法治

关键词: 中宁 宁夏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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