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求死不得”?法律人士解读四川夹江爆炸案二审判决:“上诉不加刑”是关键

近日,备受关注的2018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卢仕兵在一审后,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何二审要维持原判?法律界专业人士向交汇点记者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二审时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卢仕兵的行为造成乘客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其余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爆炸罪。应当适用第115条并顶格处罚。”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婕告诉交汇点记者,之所以适用缓刑,是因为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杨婕表示,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做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从本案的情况看,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二审维持原判是非常合理的。”让很多网友不解的是,为何会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杨婕解释,这样实际上是为了激励上诉人上诉,从而可以在司法制度上为之前的可能出现的执法和司法违法行为纠错,进一步维护公平。 “大家想想,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人就会有被加重刑罚的风险,从而不愿意提起上诉,可能存在的错误没法得到解决,其心中的怨念也可能无法得到疏解。所以,采用上诉不加刑,宁可容忍个体身上小幅的犯罪威慑损失,而发现法律适用或者法律事实上的错误,保障严格、准确执法。”杨婕告诉交汇点记者,上诉不加刑的其中之一就表现为: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因此,虽然本案中卢仕兵本人上诉时提出要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也没有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以维持原判。 “另外,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被告需要加刑的情况,也可以在二审生效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进行纠错。”杨婕说。

交汇点记者 樊玉立 交汇点新闻“较真姐”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关键词: 杨婕 法律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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