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别乱信“偏方”,销售这些“药材”违法!

转自:998法治大讲堂

一些人看病吃药,偏爱相信偏方,偏方中往往有一些不太常见的“药材”,正是这些不常见的“药材”,把一些人带往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上。

汪俊患有风湿病,深受病痛折磨。他四处寻找偏方治疗自己的风湿病。一次偶然间,他得到了一副民间偏方——猴骨、穿山甲片泡酒。于是,他到成都某中药材市场,找到杨怀购买这些泡酒的中药材。但杨怀的店铺里并没有这些东西,为了做成这笔生意,杨怀又去同行的店铺里购买,分别在叶良玉、苏容的店铺里分别花了17.5元和90元购买了40克猴骨和40克穿山甲片。第二天,汪俊又来到杨怀的店铺内拿药材,花225元将40克猴骨、40克穿山甲片都买走了。

后来,汪俊得知收购猴骨、穿山甲片是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向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举报,并上交购买的动物制品。为配合公安取证,汪俊再次来到杨怀店内买穿山甲片和虎骨。这一次,杨怀又到苏容和张强的店铺内,分别购买了40克穿山甲片和40克虎骨,然后以860元的价格卖给了汪俊。汪俊将购买的动物制品主动向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上交。

经审理查明,涉案的猴骨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尸骨;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骨来源的动物等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怀、张强、苏容、叶良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举报人汪俊另案处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金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曾祥海

金牛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张元

药材铺的尸骨来自998法治大讲堂00:0003:13

哪些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通过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与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哪些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个人能不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国家是不允许个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事后赔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能否获得从轻处罚?

“事后进行了赔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可以影响刑事案件量刑的从宽情节,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还是免除刑罚适用的情节。

毫无疑问,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均能有效减轻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此同时,认罪态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均能从不同的角度反应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因此,意味着被告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得到降低,必然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 药材 汪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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