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大考临近 普惠家解读“业务模式”监管干货
P2P行业从2007年引入中国,中间经历了2013年乱象丛生、2014年步入监管、2016年引领合规时代、2018年“备案大限”将至的历程,风风雨雨11年,在监管政策的要求下,P2P迎来了愈发光明的未来。

  行业洗牌期间,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齐发力,地方性监管细则相继发布,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严密监管体系,目前距离2018年6月份还有不到5个月的时间,轰轰烈烈的网贷整改之路即将告于段落。

  终极大考之际,普惠家作为业界有名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商,始终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规范自己,迄今拥有86.66万多用户,累计交易金额达63.42亿元。

  在普惠家看来,平台发展要完善运营资质、构建运维模式、探索获客渠道,但最核心的部分还是业务模式,它是灵魂所在,更是体现平台服务宗旨和价值观的写照。普惠家盘点历年来的监管政策和文件指引,为大家总结了具体的业务要求:

  2014“四条红线”:监管见雏形

  2014年4月,针对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银监会明确“四条红线”,具体为:第一,明确平台中介性质;第二,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第三,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第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9月27日,“十条原则”发布,介绍了P2P的业务本质、落实实名制、信息中介地位、第三方托管、信息披露、坚持小额化等内容。

  该要求的确立可谓是及时雨,尤其是在最初几年行业乱象丛生的当口,给P2P平台的业务发展提出了初步要求,为今后的合规化趋势奠定了基础。

  2015《指导意见》:地位被肯定

  2015年7月,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本年度相当重要的标志性文件,第二部分“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第八点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并指出“个体网络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

  普惠家指出,该文件传达出三个信号:P2P的合法性得到确认;P2P行业由银监会监管;P2P定位为信息中介,进一步明确了P2P发展的本质特点,为行业同仁指明了方向。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对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司法解释,并对P2P在内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司法受理条件、合同生效条件等具体问题提出要求。

  《规定》意义深刻,将P2P监管与司法层面进行融合,是行业发展的指明灯,更是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824新规”:明确借贷限额

  银监会令[2016]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暂行办法》对单笔借款、总量借款做出明确说明,详细规定了业务模式。普惠家追求“小而美”的业务方针,以小额分散为基本出发点,推出了种类丰富、期限灵活的散标项目和能实现自主批量出借、方便快捷的集合项目,旗下汇集信用标、普惠盈、普惠宝等多样化产品,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是网贷产品中的杰出代表。

  2017“57号文”:控制业务规模

  2017年12月,《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重磅来袭,明确网贷平台监管是备案制与负面清单制,各平台迎来“备案元年”。

  《通知》附件中第七点“关于网贷机构业务规模控制有关问题”指出,“网贷机构应当持续优化自身业务结构,调控自身业务规模……应当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实现存量违规业务持续下降,确保不再新增任何违规业务。”

  普惠家认为,要想拿到合规“牌照”,必须要完成存量超标资产的处置,同时对合规资产进行开发与优化,本质上还是与“小额分散”的目标追求分不开。

  综上所述,从一系列监管文件中我们看到了P2P服务的本质,就是走普惠金融路线,通过线上服务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普惠家发展两年多来,在限额合规路上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不断研发新品,契合监管规范,并提出“FinLife”战略,以实现金融生活化的目的。

  在优秀业务方案的基础上,普惠家优化运营立足风控,先后上线银行存管、通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接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反欺诈系统,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技术构建安全环境,备受投资人和借款人青睐。

关键词: 普惠 干货 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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