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依靠实体门店经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善林金融吃货小哥,从本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中发现了上述规定。

《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办法》共46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在善林金融吃货小哥看来是一个“及时雨”。在日益严峻的网络食品安全频发的时期,国家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势在必行。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仅需要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还需要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且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此举将增强入网餐饮服务者的安全意识,也可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除了对餐饮服务者的监管,善林金融吃货小哥发现,该办法还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了要求,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平台应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除了上述要求外,善林金融注意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形成双向监督,办法还要求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入网食品将开启实体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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